第52章-《末世废墟重建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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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“作品就像自己的孩子,被侵权盗版也无能无力,说白了很悲哀,但没有办法。”“猫腻”对《法制日报》记者说。

    盗版加大内容监管难度

    网络特有的传播性与开放性,加大了版权保护的难度。

    腾讯(112,2.70,2.47%,实时行情)文学ceo(首席执行官)吴文辉告诉《法制日报》记者,相关调查显示,数字阅读付费率仅为6%,而网络文学的付费率尚不及此,盗版的存在是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,盗版收入是正版收入的50倍以上。可以说,盗版严重拖累了网络文学行业的产业规模和创意价值效应,也加大了内容监管的难度。

    很多用户通过网站搜索来寻找小说,因此搜索引擎成为盗文网站的一个主要推广方式。现在的问题在于,对于分享网站和搜索网站,他们的侵权跟赔偿责任如何确定?

    “确定侵权赔偿责任,现在主要遵循的就是两个规则――‘避风港规则’和‘红旗标准’规则。”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许春明说,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否,实质上就是“避风港规则”或“红旗标准”的适用与否。

    两个规则均源自于美国的《数字千年版权法案》,我国的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也已作出类似规定。

    所谓“避风港规则”,即通知――删除――免责。许春明认为,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程序规则,“避风港规则”变成了搜索网站和分享网站的“安全港”,甚至演变成某些网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牌――“先侵权、等通知;不通知、不负责;你通知、我删除、我免责”。

    “在司法实践中,由于对‘避风港规则’存在片面的理解,个别法院将其作为网络版权侵权的‘归责原则’,似乎任何一件网络版权侵权案涉及到搜索网站或分享网站,就必须要按照‘避风港原则’,即按照‘通知、移除、免责’程序来执行。”

    所谓“红旗标准”,是指当侵权行为明显到如同鲜艳的红旗一样时,网络服务商就应该负起删除、排除的义务,否则,应知侵权而为构成过错,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“一般认为,‘红旗标准’是‘避风港规则’的例外。我认为,‘红旗标准’不仅仅是‘避风港规则’的例外,而且在更大程度上是适用‘避风港规则’的消极前提条件。在适用‘避风港规则’之前,应当先检验‘红旗标准’。”许春明说,如果“红旗”已经高高飘扬,那就没有必要适用所谓的“避风港原则”。

    限制“避风港规则”滥用

    吴文辉认为,面对外部的侵权盗版行为,我们只能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干预。但是,由于侵权行为的成本比较低,而打击侵权的成本又比较高,因此,目前在侵权和盗版行为的控制上,整体的大环境还不是很好。

    “我想来想去,就是要不停地深情呼唤读者订阅正版,我们现在就指望读者的正版意识加强,这是我们觉得可行可靠的方法。我觉得这几年这方面情况有好转。”“猫腻”说。

    读者、作者、网站管理者缺乏版权意识,是网络文学侵权盗版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。除去强化版权意识外,不少专家认为,在处理非法转载等侵权问题时,应当明确网站管理者对于“立即删除”涉嫌侵权文档的具体时间的限制;在适用“避风港规则”时,应该明确适用该规则的具体条件,限制“避风港规则”的滥用。

    在许春明眼里,版权是一个生态,不是作者的独角戏,也不是读者和传播者的独角戏,而应当是作者、传播者和读者之间良性互动的一个生态。他认为,技术的发展不应当破坏良好的版权生态。保护网络文学“避风港规则”不能滥用

    “避风港规则”变成了搜索网站和分享网站的“安全港”,甚至演变成某些网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牌――“先侵权、等通知;不通知、不负责;你通知、我删除、我免责”

    5月29日,网络写手“猫腻”带着他的新书来到上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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